瀏覽單個文章
oversky.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60
公司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J0080001
引用:
第 23 條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 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舊 2015-07-09, 12:21 PM #12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oversky.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