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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559
法條最近有改 ????????? 要不然義美喊冤 ?



第十一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貯存

、輸入、輸出、贈與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者。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者。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

     四、染有病原菌者。

     五、殘留農藥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

     六、受原子塵、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

     七、攙偽、假冒者。

     八、屠體經衛生檢查不合格者。

     九、逾保存期限者。



引用:
作者yanlin
食安法那一條不得儲放逾期食品的法條
做過食品或倉儲的都知道,根本不可能完全遵守
用這條法不管去查哪一家都一定死
這就好比去驗進口粽葉有沒有二氧化硫一樣,事先就知道結果了嘛
當然聽話的廠商可以在稽查前得知消息先處理好
假稽查真教訓,這一招要用幾次?

另外那個「未來?」食品,看新聞畫面是一大包硬梆梆的原料
這應該是提供給食品加工或營業用的冰品/飲品原料
不過這種冷凍原料只能保存10天?
冷藏的生鮮品保存期都有7-10天了!
要說是打上錯誤的到期日期,倒不如說打上的「10天」才是錯誤的標示
不過這項可說是衛生局意外的收穫,主打的存放過期食品應該也不重要了
舊 2015-07-04, 02:49 AM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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