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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心事故判決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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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引用:
作者
麻糬
有人因他的行為喪命了
結果才判兩年半實在很荒謬
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2015-06-20, 12:22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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