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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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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78
引用:
作者AndyCandy
一整個不知所云,接管是法有明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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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D0070062)

第 52 條

民間機構於興建或營運期間,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
、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主辦機關依投資契約得為下列處理,並
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
一、要求定期改善。
二、屆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中止其興建、營運一部或全部。但主辦機
關依第三項規定同意融資機構、保證人或其指定之其他機構接管者,
不在此限。
三、因前款中止興建或營運,或經融資機構、保證人或其指定之其他機構
接管後,持續相當期間仍未改善者,終止投資契約。
主辦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時,應通知融資機構、保證人及政府有關機關。
民間機構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融資機構、保證人得經主辦機關同意,於一
定期限內自行或擇定符合法...


由於大粒卵還沒蓋好, 所以不至於有所謂的營運不善等問題.
市府甲方應該是想抓:
1. 施工工期延宕
2. 工程品質疏失有重大公共安全疑慮

大雄乙方必然端出:
1. 工期因市府延宕
2. 消防計畫已經通過內政部指定的台灣建築中心審查通過

所以現在的問題還沒走到接管, 而是要北市府和遠雄對訟 (因雙方堅持己見) , 遠雄敗訴才成立工期和品質疏失這兩點, 才進而接管.
__________________
^^A 請多指教~
舊 2015-06-17, 03:46 P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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