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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C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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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345
引用:
作者狗宏
風評:銀行團接管大巨蛋?金融界都笑了! – 風傳媒
市府與遠雄纏鬥到最後,使出的殺手招是:要找銀行團商量,要銀行團接管。金融界人聽了,都笑了!是取笑、是恥笑,市府是否該先多作功課、加強專業?
先看市府、遠雄、銀行團之間的法律、合約及權利義務關係。市府是與遠雄簽約,各為甲乙方,合約中明訂違約條款,遠雄既然違約了,市府要接管大巨蛋,那是市府的事。
對銀行團而言,其簽約面對者是遠雄的大巨蛋,坦白說,大巨蛋不論是在遠雄手上完工、或是市府手上完工,甚至市府接管後拆除,對銀行團而言,都不是那麼重要;銀行團唯一介意的事只有一件:確保債權,就是要收得到利息、拿得回本金。如果市府接管,銀行團可能更高興,以後的債務人變成是市府,更有保障了嘛。即使是如高鐵合約一樣的「三方合約」,也是政府接管,債權行還是債權行,沒有要銀行接管的問題。
因此,市府要銀行團接管、或是後...

一整個不知所云,接管是法有明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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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 52 條

民間機構於興建或營運期間,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
、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主辦機關依投資契約得為下列處理,並
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
一、要求定期改善。
二、屆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中止其興建、營運一部或全部。但主辦機
關依第三項規定同意融資機構、保證人或其指定之其他機構接管者,
不在此限。
三、因前款中止興建或營運,或經融資機構、保證人或其指定之其他機構
接管後,持續相當期間仍未改善者,終止投資契約。
主辦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時,應通知融資機構、保證人及政府有關機關。
民間機構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融資機構、保證人得經主辦機關同意,於一
定期限內自行或擇定符合法令規定之其他機構,暫時接管該民間機構或繼
續辦理興建、營運。
舊 2015-06-17, 01:25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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