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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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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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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D3STYPER
那是他的工作, 自己沒作的, 好好跟他交代不會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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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引自刑事訴訟法....
引用:
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第96條 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第98條 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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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證明被告有罪是控方(i.e.檢警  )的工作,被告並沒有義務證明自己是無辜的(雖然可以證明自己無辜最好,但是沒有的事本來就很難證明沒有的  ),良好的判決品質是要以嚴謹的蒐證為基礎的,很多第一線執法者不管是有心或是無意,對蒐證實在不夠謹慎,不要求第一線執法者作好蒐證的工作,反而認為以有問題的態度審訊嫌疑人是他們的工作,這好像是縱容他們怠忽職守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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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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