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加油員疏失 千萬超跑加油不慎引火
瀏覽單個文章
鐵支ACE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5
文章: 2
民法第188條《僱用人之侵權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加油站應該會被連帶求償,
訓練不足, 督導不周, 隨便講一條都很難撇清關係
2015-06-08, 11:02 PM #
22
鐵支ACE
瀏覽公開訊息
傳送私人訊息給鐵支ACE
查詢鐵支ACE發表的更多文章
增加 鐵支ACE 到好友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