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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引用:
作者Earstorm-2
如果是遇到以下狀況呢?
通知公司要離職(書面), 填單交給直屬經理.
交接資料整理好, 桌子整理很乾淨(本身早就有意願要離職).
依照公司討論結果, 滿30天才離開, 期間照常上班(問題要來了).
每天處理經理要求的項目, 但就是沒有交接跟檢查桌子, 忙到幾乎最晚一個走.
最後一天, 經理拿一張單子出來說這是交接單, 上面沒有人簽名, 硬是要歸咎離職者的職務疏忽.
這張單子就最後一天經理才提起, 離職者已經問好幾次要不要交接, 要不要清點.
這情況怎麼自保?


交接是公司的責任不是離職者的責任
提出離職通知後,在期限內公司有義務指派人力完成交接
期限到,離職者可以拍拍屁股就好

至於剛丟離至ˊ單可不可以走,法規有規定宣告期但是沒有制訂罰則
所以就自己看著辦吧
當然公司可以提出"實質損失"來控告
舊 2015-06-07, 03:21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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