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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s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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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523
引用:
作者Earstorm-2
如果是遇到以下狀況呢?

通知公司要離職(書面), 填單交給直屬經理.

交接資料整理好, 桌子整理很乾淨(本身早就有意願要離職).

依照公司討論結果, 滿30天才離開, 期間照常上班(問題要來了).

每天處理經理要求的項目, 但就是沒有交接跟檢查桌子, 忙到幾乎最晚一個走.

最後一天, 經理拿一張單子出來說這是交接單, 上面沒有人簽名, 硬是要歸咎離職者的職務疏忽.

這張單子就最後一天經理才提起, 離職者已經問好幾次要不要交接, 要不要清點.

這情況怎麼自保?


還是可以走

提前告知離職後,時間到公司故意不交接是他們問題

勞基法並沒有明文規定離職者有這義務,公司擺爛後果自負

把提離職mail留下來當證據,你要走公司同事應該也知道
     
      
舊 2015-06-07, 09:39 A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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