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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245763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441
引用:
作者神奇天娥
為什麼不行 ?

法律有規定要在家反省一個禮拜才能去新公司上班嗎 ?


勞基法

第 15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如果是有制度的公司,最好乖乖照程序來,除非離職證明已經拿到手,

不然前公司要搞你太簡單了,直接發存證信函說你工作交接不清,

或是資產遺失、毀損導致公司損失,到時候就有的搞了...
舊 2015-06-06, 02:08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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