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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 Cr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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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 Crab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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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BMG
人在國外她怎麼告?


理論上是告的成的.
受害者在國內是國民,
國民去提告,
中華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
當然法理上行得通,
現實中很麻煩.
首先要考慮居住國跟台灣有沒有簽司法互助.
就算簽了,
除非是重刑案件/暴力犯罪或是金額很大的經濟犯罪,
外國法院通常是根本不想理會的.
當然運氣不好的話,比如該國法院剛好需要樹立一個什麼跨國合作抓網路犯罪的典型,
那就等著被ISP出賣然後當地警察來敲門送傳票吧.
 
舊 2015-06-06, 12:55 A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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