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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世賢路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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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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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肥羊
刑法第293條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知道適不適用這兩個畜牲,尤其像這種肇事者,不立刻檢查所造成的災害程度
可以的真想先送一條傷害罪肇事部分,下車不檢查他人狀況再補一條遺棄罪。
基本上 除非他們是肇事者 否則在法律上應該算是善意第三人
2015-05-29, 07:07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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