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asdfgz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地獄第七層
文章: 993
引用:
作者小肥羊
刑法第293條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知道適不適用這兩個畜牲,尤其像這種肇事者,不立刻檢查所造成的災害程度
可以的真想先送一條傷害罪肇事部分,下車不檢查他人狀況再補一條遺棄罪。


後來看新聞有當時救護員的身上攝影機畫面 ,事主兩個有在旁邊看 ,應該沒辦法成立
也有可能第一時間嚇傻了


不過再看一次畫面 ,最強的是餐車老闆娘咧 ,跑的超快 ,閃的可以拍電影動作片了
要我遇到一定是呆在那邊被撞
舊 2015-05-29, 02:31 PM #3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asdfgz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