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小肥羊
刑法第293條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知道適不適用這兩個畜牲,尤其像這種肇事者,不立刻檢查所造成的災害程度
可以的真想先送一條傷害罪肇事部分,下車不檢查他人狀況再補一條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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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看新聞有當時救護員的身上攝影機畫面 ,事主兩個有在旁邊看 ,應該沒辦法成立
也有可能第一時間嚇傻了
不過再看一次畫面 ,最強的是餐車老闆娘咧 ,跑的超快 ,閃的可以拍電影動作片了
要我遇到一定是呆在那邊被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