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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說中「合法、卻不合理」的經典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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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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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ainwens
話說根據民法205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0001&FLNO=205
按此條文,不管有沒有重利罪,原告就算不還20%以上的利息,對方也沒輒吧?
很多糾紛民法就能處理了~可是有些人似乎認為一定要有判到刑法才算有公理
一般來講 在法律或銀行來講
確定是本人的意願 而非威迫 都是有效的
哪怕那是一張紙 或玩具本票
當然 法官的心證中有沒有重利罪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2015-05-26, 01:45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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