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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 Crab
*停權中*
 
Stone Crab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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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確定台灣法律有沒有這個概念,
但是美國法律有willful ignorance/willful blindness(蓄意無知/蓄意盲目)的概念,
所以提供開放平台如果沒有做“合理的”管理動作還是可能被判侵害版權的共犯.
YouTube剛開張的時候也被這招玩過,後來才加入版權審查跟檢舉機制.
用法有點像台灣判決常見的“應注意而未注意”,法院認為你應該知情,
所以你就算辯不知情也有罪.
舊 2015-05-26, 12:41 AM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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