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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指的"應注意而未注意"
是所有過失都是這樣論斷
算是與"故意"區別的基準
你指的"應注意而未注意"
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在過失的判斷基礎上
你更進一步說明過失的態樣
但兩者其實是沒有衝突的
只能說《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包山包海
就算對於其他條款明示的注意義務並未與有過失
但只要法官想到可以預防事故的"可能性"
就會被這條給涵攝
這條號稱是帝王條款
但確實是應該要有所限縮
否則會造成不少車禍當事人的困擾
老實說 我自己不太駕駛交通工具的
我大多是讓人家載或搭小黃
遇到車禍 我應該也不會去吵
因為我開車很容易緊張
不敢確定自己確實沒有過失
就通知警察與保險公司吧(我都保甲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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