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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引用:
作者n_akemi
您錯別字滿多的說...

拿建築法規來說"建管單位"的權限您選擇無視,可以說是解釋不同所致,我可以理解...
您說要講理,很好...您有接觸過工共工程嗎?

一般建管單位只是"監督管理",只要核可的建物在不違反安全的情況下...
"業主想要改"(通常是建設公司),只要承造與監造同意(通常是營造廠與事務所)不見得要事前報備。

到這裡都清楚?
現在"業主"就是"市政府",也就是說市政府委託建設公司興建,所以雙方會有圖說與合約。
先不說少了主要結構柱的問題,光是沒經過業主同意"擅自變更設計","停工"只是剛好而已。

光是這點建管就沒有插手的餘地。
一般營建工地業主都會派員進行勘驗,只要沒驗過馬上就得改到好...
如果很嚴重得拆,也沒有商量的餘地,搞到雙方要坐下來釐清問題,就會暫時停工。

不為什麼...因為他...

其實不用說那麼多啦

那81項修改本來就是市府建管處提出來的

我給的新聞連結裡有提到

明明是他自己資訊不足,卻要說別人資訊片段
舊 2015-05-24, 09:37 AM #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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