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doyang
另查所詢為建築工程,建築法第55條規定,「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案:一、變更起造人。二、變更承造人。三、變更監造人。四、工程中止或廢止。前項中止之工程,其可供使用部分,應由起造人依照規定辦理變更設計,申請使用;其不堪供使用部分,由起造人拆除之。」是建築工程因故中止,其可供使用部分,應由起造人依照規定辦理變更設計,申請使用;其不堪供使用部分,由起造人拆除之,該工程申請部分使用或部分拆除時,仍有施工行為,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至建築工程因故停工,該承造人(營造業)仍應負施工管理之責,並由該承造人(營造業)於工地置工地主任,負責營造業法第32條規定應辦理之工作
工地就算停工
承造人依然有施工管理責任
難道有施工管理責任,出了事反而無責這種事
可不是你說的停工了
責任在要求停工的單位
你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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