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GGGG
柯p玩大熊是依建築法第58條 你跟我講建築法55條 營建法第30條做什麼
再說 你要引也要引營建法第三十二條
營造業之工地主任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
一、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
二、按日填報施工日誌。
三、工地之人員、機具及材料等管理。
四、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督導、公共環境與安全之維護及其他工地行政事務。
五、工地遇緊急異常狀況之通報。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營造業承攬之工程,免依第三十條規定置工地主任者,前項工作,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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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都走光 剩主任跟保全 督的鳥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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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所詢為建築工程,建築法第55條規定,「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案:一、變更起造人。二、變更承造人。三、變更監造人。四、工程中止或廢止。前項中止之工程,其可供使用部分,應由起造人依照規定辦理變更設計,申請使用;其不堪供使用部分,由起造人拆除之。」是建築工程因故中止,其可供使用部分,應由起造人依照規定辦理變更設計,申請使用;其不堪供使用部分,由起造人拆除之,該工程申請部分使用或部分拆除時,仍有施工行為,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至[color]建築工程因故停工,該承造人(營造業)仍應負施工管理之責,並由該承造人(營造業)於工地置工地主任[/color],負責營造業法第32條規定應辦理之工作
工地就算停工
承造人依然有施工管理責任
難道有施工管理責任,出了事反而無責這種事
可不是你說的停工了
責任在要求停工的單位
你自己引營建法第三十二條
四、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督導、
公共環境與安全之維護及其他工地行政事務。
該有的安全防護還是要做
營造業者還是需要請人來做安全防護
沒看過其他建案連續壁崩塌被勒令停工,營造業者還是需要搶修連續壁嗎?
自己往前翻
這部分的話題是怎麼來的
不是你說停工工地出事可以把公文拿出來說是臺北市政府要求停工
還有什麼問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