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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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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會把法律講得頭頭是道,好像法條就這樣,所以一定怎樣,事實上,這才是狗屁不通。

所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法條解釋,即當事人狀況,都是法官的「自由心證」,你主觀認為怎樣,就可以對法條做出怎樣的解釋。

就像之前大家都在批的「實質影響力」,台灣法官精彩地表演出了他們自相矛盾的能力。
舊 2015-05-23, 06:36 PM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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