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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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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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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udoyang
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的行政命令。該原則第1點列示政府機關遇到占用戶時,可以採取以下四種方式排除:1.協調占用者騰空遷讓;2.協調地方政府以違建拆除;3.訴訟排除;4.其他適當處理。
其中訴訟排除又在第4點規定被占用時應依民法向居民索求不當得利,以及後續的土地使用補償金。同時更限制了一審前和解,才有權減免不當得利之數額

陳水扁之後的台北市長有無相關案件

郝龍斌市長任內的查到都是國有財產局的
所以應該算在馬英九身上

華光社區,法務部指稱華光社區金華街諸店家佔用國有土地營利數十年,理應繳交不當得利並且拆屋還地

台北市南港一排居民追討「5年不當得利」,房子自己蓋的,有門牌有水電
http://news.tvbs.com.tw/entry/564085


紹興社區(台大) 蟾蜍山(台科大)兩件沒列入

謝謝我會讀一下.看怎麼回是..不過大概得明天了,現在有些事..
還有家人的確是已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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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去伊斯坎達爾星~
舊 2015-05-21, 10:48 PM #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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