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ze
不是這樣的,我補充說明..
市府有對20年以上違建,或佔公用地..清楚的SOP..我記得好像有9項還是12項
1.得要協商2.得要和里長一起座談3.得要談補償...12.是得提告....大概是這樣
這是為了人民福祉立的SOP.
但是請注意,前面是"得",不是"需"
所以他跳過前面十一項,對我們直接用最終殺手..他可以說有"疏失",但無"違法"(因為法條是"得")
所以法律拿他沒辦法
他要用第一條跟你慢慢協商8年,然後突然回頭把我12條提告下油鍋,三代一刀斃命..
那是他的裁量權,看他高興..
這就是法律,碰到人就變成這樣..
而且是不是極明顯的標準不一..針對性,請自行判斷.
那這算不算玩法??但是法律上這是他的裁量權是合法阿...
看你這樣講,好像為了活命自私不對?
還是我應該為大義捨身,支持某一邊?
我應該支持那種看你不爽,就應該各種手段把你幾百上千人都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