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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m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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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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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alfonxman
其實我是覺得當初收錢的人才是禍首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不知道為何不提告




他們有說了....國防布恐嚇他們,然後眾榮民+榮眷就全縮了 就跑去跟市府(地主)硬槓了
 
舊 2015-05-21, 06:17 PM #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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