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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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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引用:
作者daaaaa999
看他這樣,真的覺得....

原來一丘之貉的角色被當棄子之後的嘴臉是這樣。

其實我是覺得當初收錢的人才是禍首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不知道為何不提告
     
      
舊 2015-05-21, 06:14 PM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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