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神棍的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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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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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5
引用:
作者Computer Cowboy
因為香港在英屬時就很注重保護商業行為, 所以使用虛假文書的罪名不輕

管有虛假文書/信用咭: 《刑事罪行條例》第75條
『當一名人士擁有或掌握一份他知道是偽造的文書而企圖使用該文書引導他人相信其為真實的 ,或使用該文書引致他人受損失,便構成第一項罪名。構成第二項罪名是指純粹擁有偽造的文書(並無企圖使他人信其為真的)。第一項罪名最高刑罰是監禁十四年,第二項則為三年。』

所以,我才說,在台灣根本不是什麼大罪,沒有人會怕
舊 2015-05-20, 12:03 A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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