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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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判決本來就可以被社會公評,
但要評你也要就原判決理由來評啊,
用記者瞎掰的內容來評論對法官公平嗎?
本案如果你覺得沒有人會接受這麼高的利息,所以一定是急著用錢才會去借貸,所以一定是趁人之危,
但當事人有信用卡額度高於其資金需求,母親有定存200萬,號呆才會為了五萬、十萬的短期資金需求這樣去借錢,問題是當事人本身是會計又不像是號呆。
不高興還有民法205可以用,上限就是20趴。
民間的私經濟行為本來政府機關不需要介入,公權力的介入是基於維持交易秩序與社會公益,
如果是趁人之危收去高利息當然要用法律來約束,如果雙方爽又不違反社會善良風俗,雙方要約定多少利息公權力介入是要幹嘛。
至於法律知識沒有人限制你去了解,如果你遇到那種動不動就說「是你學法律的還是我學法律的」那種法律人你直接靠背下去我一定支持你。
至於台灣司法黑暗,你拿垃圾新聞去批司法更讓那些恐龍有話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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