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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辛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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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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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交易字第257號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

○○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對被害人張姓女童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業務過失致

重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被告已與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即告訴人吳○怡達成調解,願

與所任職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嘉義

營運處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660萬元(含汽車第三人責

任險40萬元及汽車強制責任險之醫療給付,不含汽車強制責

任險之殘廢給付),並已先行給付告訴人185萬元,剩餘475

萬元中之40萬元汽車第三人責任險由告訴人自行檢附單據向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435萬元則由被告及

其所屬中華電信公司於102年12月14日前給付
,而經告訴人

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

(本院卷第68至69頁、73頁),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電信有錢是有錢
但這公司又不是散財童子
駕駛一毛都不用出
我是不信啦
     
      
舊 2015-05-18, 05:31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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