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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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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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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cm577
「根據車禍肇事鑒定報告的責任對方閃紅燈於支線道無停車再開,我方閃黃燈為主幹道無減速,加上無使用安全座椅」。
所以;重點還真的是,他媽搞殘自己女兒沒錯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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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女士盡挑對自己有利的話講,來看看判決書節錄的部份
引用:
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中華電信工程車),沿嘉義
市東區忠孝一街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忠孝一街與保順路
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時,應遵守燈光
號誌,而閃光紅燈表示其應停車再開,即車輛應減速接近,
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
得續行,而其行進方向之忠孝一街係屬支道,另保順路方屬
幹道,是其應禮讓行駛於保順路之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
全時,方得續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
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
事,竟疏於注意,貿然通過上開交岔路口,適有吳○怡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其女張姓女童(99年3
月生,姓名年籍詳卷,下稱張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69條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刑事案件被害人兒童
身分之資訊),沿保順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前揭交岔路口時,
亦疏未注意幼童應使用安全座椅等安全設備於車輛後座,且
疏未減速慢行,貿然前行,致甲○○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貨車
右側車身與吳○怡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車頭發生碰撞,張童
因車禍衝擊,受有脊椎外傷併脊髓完全性損傷,導致四肢癱
瘓之嚴重減損一肢以上機能之重傷害。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
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嫌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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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可是法院認證的,有本事去告
這個是電視台轉錄的監視器畫面:
各位有經驗的駕駛朋友們,你會這樣開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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