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真象
我很認真的看完判決書
法官判的沒錯
告人的當天借五萬,隔天開十萬的票
再隔二天再借五萬,然後隔二天再直接還現金十五萬。
光這點就很難認定當事人急迫用錢。
再加上後面幾次都是借幾萬,然後隔幾天就開票或還大筆現金
明顯與常理不符。
我很認真的覺得像是要掏空公司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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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刑法重利罪的前提為,被害人須在「急迫」、「
輕率」或「無經驗」的情況下,交付「顯不相當之重利」,本案的年息的確高於坊間利率,但前述三個要件則不符。判2男無罪。
教育部國語辭典
輕率
解釋:草率、不謹慎。
這種借法不算
輕率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