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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 Cr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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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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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刑法重利罪的前提為,被害人須在「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的情況下,交付「顯不相當之重利」,本案的年息的確高於坊間利率,但前述三個要件則不符。判2男無罪。


所以分幾次借款就不算急迫?
好吧,有人認為與常理不服就是掏空公司那就是掏空公司吧...
那不就是詐騙共犯了?
舊 2015-05-18, 01:10 A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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