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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IMM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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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案件趕不完的地方
文章: 4
引用:
作者kdkd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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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第(1)點法匠之推論不成立的話,以下通篇即是廢言。不用再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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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恕刪

法官對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的判斷,關於急迫的部分

除了(1)的理由,在(2)到(7)都有談論到他認為為什麼急迫的說法很可疑,不能相信

再看(8)的結論「綜上所述,告訴人向被告林韋樑、馬禎睿等人借款,顯非處於急迫、輕
率之情形無誤。」,是建立在(1)到(7)的說明上

即便如兄所言(1)的理由有法官管太大之嫌

其他理由還是要都看過才知有理無理,因為(1)沒道理,其他有道理,也還是不急迫

但像法官引述的偵卷或筆錄,由於無從知道是不是斷章取義,那就沒辦法判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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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大廳裡所有的人,不論男女,都想要她。
她美妙的歌聲令他們折服
使他們想用自己的嘴蓋住她的,暢飲那聲音。
說不定那樣的美聲可以被轉移、吞噬、占有。
舊 2015-05-18, 12:39 A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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