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ING FENG
如果我不把商品下架,那對方不合解啊~所以還是只能接受這個條件.
(當然也是只能自由心證,因為不下架,販售商品,本來就是合法的)
三個案子,都是因為著作權(商品圖)被告的.
第三個案子:
我應該還是會跟對方談一個價格,如果對方不同意,我就打到底.
然後會做一些事情,如果這些事情有犯法的,請懂的人告知我.
1.自已拍對方的商品,然後商品上架.
2.商品內容跟標題會告知此商品代理商會告人
3.然後提供所有的判決內容.
4.會寫信到國外原廠,告知此公司的情形.
意義在於,這間公司,每年都是數起的告訴...這樣可以讓未來這些人看到此資料,而不犯這事情,就不會遇到相同的事.(說真的會這樣告人的公司,真的很少)
而這間公司,也不能再因這種事情而獲利.
至於這公司是否有商業道德,其代理商的商品,是否還能讓消費者認同,這就讓人自由心證了.(光查詢到的,就已經讓多人揹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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