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dvdr2000
不知道別亂說
當時民法第 987 條:
女子自婚姻關係消滅後,非逾六個月,不得再行結婚。但於六個月內已分娩者,不在此限。
這條只是要來判定婚生子女用的跟守不守貞無關
不然就不用加上"於六個月內已分娩者,不在此限"
後來取消的原因是用DNA 就能更準確的判定了
|
日本今年才要為這個釋憲而已
再婚禁止期間、初ソ憲法判断デ=民法規定、女性ソノ6ロ月-大法廷ザ審理・最高裁
難道台灣的DNA鑑定技術超過日本將近20年?
可以再想想看 這個推定婚生的意義在哪裡
立法修法理由都會講得很好聽 冠冕堂皇
難道會說以前立法委員都是沙豬 擺明歧視 現在知道錯了 把它給改回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