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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dr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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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10
文章: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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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人生開始
現在的人可能很難想像 民國87年以前女人離婚後要守貞半年才能再結婚 否則違法呢


不知道別亂說

當時民法第 987 條:
女子自婚姻關係消滅後,非逾六個月,不得再行結婚。但於六個月內已分娩者,不在此限。
這條只是要來判定婚生子女用的跟守不守貞無關
不然就不用加上"於六個月內已分娩者,不在此限"
後來取消的原因是用DNA 就能更準確的判定了
舊 2015-05-11, 06:22 PM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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