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workduck
汽車駕駛對機車女乘客是 過失傷害
輕傷害,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對機車駕駛是 肇事逃逸
刑法: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傷害罪應該不起訴。
機車駕駛對汽車駕駛是
傷害罪:
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279條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毀損罪
毀棄、損壞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就看看汽車駕駛能不能用機車駕駛 已經情緒失控,為了保護車上家人才不得已逃逸一詞 開脫。
如果汽車駕駛能夠成功躲開"肇事逃...
|
就是因為雙方,最後結論都是輕傷咩! 目前已經確定是汽車車主先壓到人了,事後也說要協調後面的事,卻沒有照當時的口頭約定.....跑掉了!(還要看有無留下連絡資料什麼的勒!沒留的話很難推脫無逃逸的事實)
前面的事實已經存在了,就後面那段要調查而已........反正還是有得灰了!
希望雙方都有保存証據...........

最好解決的辦法就是,機車車主就直接記下車號.驗傷直接去警局就好了,沒必要去打人的,這樣很麻煩的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