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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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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LiC8e1e5I83
監視器畫面不能當証據,架監視器幹嘛


有很多用途但不能做為交通違規告發是當初立下的,最近台北市不也是在爭論這個議題
其實架都架了錄都錄了,為何多一項「交通違規告發」的功能就違反個資法? 這個可以探討看看是不是真有其隱憂,否則光在那邊反對也不知道理由是什麼
這事情就是看起來稀鬆平常但是要遵守程序正義的例子

行車紀錄器不是公物,當然不受法定程序規範,不然你來我家偷東西時我錄到的影像也不能當成證據了
舊 2015-04-28, 12:45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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