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因遠雄違約而解約的話
北市府可選擇買下來或要求遠雄拆蛋還地
但BOT合約修改第二款之條文
其內容嚴重損害市政府權益:
1. 大巨蛋營運前
「如甲方認為乙方之資產不符本計劃所需,得不予收買而限期乙方移除。」
還沒蓋好開始營運之前我可以選擇叫你拆屋還地
或是放你一馬跟你買下半成品!
2. 大巨蛋營運後,
除「乙方資產已不堪使用,或不符甲方之使用需求,無法達成本計劃營
運之目的時,甲方得不予收買而限期乙方移除」
因此最後市政府必定須以鑑價結果收買遠雄的破蛋(天阿)
就是說原本大巨蛋基礎架構為市政府先期評估時所規劃
遠雄只是依照原本的規劃把商場變得更大而已
所以除非大巨蛋垮掉,商場爛掉
否則市政府都
無法認定遠雄的資產符不符合巨蛋的需要
這個時候
市政府就一定要買下....(就像高鐵)
太複雜嗎?
再簡單來說
這就是
『保證收購條款』啦!!!
公告招標的時候沒有喔!
公告招標的時候沒有喔!
公告招標的時候沒有喔!
就是如遠雄因為違約而解約,遠雄的資產如果還能用
市政府就一定要買下來
遠雄就算違約被解約怎麼樣都不虧錢
如果未來經濟大壞或原物料價格飆漲
遠雄直接給你擺爛解約
市政府將被迫買下所有建物*.*
需要多少預算?誰來營運?
時機好的時候遠雄拼命賺
時機不好的時候遠雄只要故意違約就可以把所有資產建物賣給市政府
這是什麼樣的不平等條款?!
因此合約條文的修改
將致使市政府和市民陷入無邊困境
嚴重損害政府與市民權益
絕對不符公共利益 !!!!
又換句話說
如果公告招標的時候有
『保證收購條款』
會只有遠雄一家以零權利金來投標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