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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sutl
判例先決是海洋系法律國家,例如英國。美國還是偏大陸系,先有成文法律,然後法官跟陪審團再依法判決。
事實上,美國以前各財團做過各種非常扯的事,每件事都死很多人,所以才會逼眾議院通過各種逞罰性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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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成文法
應該是將判例法"法典化"
跟多數大陸法系國家還是有差別
應該說
美國財團做太多非常扯的事
迫使法官下了很多非常重的判決
而後這些判決的原則被整理出一個條理
往後的裁判得以遵循
但大陸法系跟海洋法系
只是傳統學理上的討論
雙方目前已漸漸向中間靠近
即判例與成文法相輔相成
確立共同原則
而非互相排斥
但可以肯定的是
台灣不管是遵循哪個法系
我們的政府都不會確實執行
我們的民眾也不會多在意食安問題
因為 吃了不會立即死
這與法律無關
這是文化問題
我們什麼都比不上人家
但膽識倒是從來沒輸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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