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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工地事故(捷運),雇主免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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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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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12
工作場所負責人:受雇主(非股份公司)或雇主(股份公司)代理人(專業經理人,經理,副理,課長,領班等有管理實權的人)指揮,管理,監督勞工作業之人。
意味的是在現場有決定權之人
若現場領班向經理報備,而經理仍執意要做,則責任由經理扛,而非現場領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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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是這個世界太吵 聽不到自己的思考
有人笑我腳步太小 走不到什麼天涯海角
2015-04-13, 08:27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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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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