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台中市工地事故(捷運),雇主免責嗎?!
瀏覽單個文章
pompom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372
引用:
作者
真象
職安法
雇主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業務過失致死,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這裡指的雇主,是指現場有指揮,管理,監督作業的工地負責人,而非事業經營負責人。
例如:台電下包商工人出事,不可能把台電董事長抓去關。
只有刑責沒有罰則
__________________
無良行政機關 新北市衛生局
新海橋下那棟。交通不方便耶
Ghost island = 呆丸 Welcome to Taiwan!
2015-04-13, 01:01 AM #
4
pompom
瀏覽公開訊息
傳送私人訊息給pompom
查詢pompom發表的更多文章
增加 pompom 到好友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