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在自己的私有地上愛怎麼騎怎麼騎 不用駕照
機車在校方的私有地上愛怎麼騎怎麼騎 也不用駕照
需要駕照的是在家門口連接到校門間的馬路上 合先敘明
接著 請參照教育部與法務部合編的
校園法律實務
第四節 學校懲戒權之範圍
第二項、以學校教育之範圍為限
壹、
教師對學生之校外生活應不負有監督義務:蓋學校教師之教育對象,除對其輔導之班級特別負責外,在校內對全校學生亦有教育指導之責,但
以學校教育為範圍,不及於校外之生活或家庭教育。
貳、學生之校外生活,不屬教師之管轄:原則上學生之校外生活應屬雙親之教育與懲戒監護,及社會教育之範疇。學校教育乃係雙親之所委託,家長並未將一切校外生活委託由學校教育,因此
學生之校外生活,應置於親權與學生(一定年紀以上之學生)之自己決定權之下,原則上不為學校懲戒權之對象。因此
教師對學生之校外生活加以懲戒,似已逾越教師之權限。就其行為親權之監護所不及,也應屬一般國家法與少年法之管轄對象,因此學校之監督責任範圍,應有下列兩種:
一、從時間與地點言,學校擁有排他性之監督責任之領域。學生在學校上課時間內(自上學與放學為止)之行為,以及學校舉辦各種活動中之行為,如課外參觀活動,旅遊活動等是。
二、學校周圍地區與學校通學之路段(通常以學區內通往學校道路為限),在上下學及其前後時段,尤其在上課時間,學校周圍地區之安寧秩序仍受法律之限制,而為學校監督責任之範圍。
三、以是否影響學校教育為準據
學校與教師之懲戒權應以學生在校外之生活行為會不會影響學校之教育等情形視之。原則上應視學生之偏差行為對現有學校生活有重大障礙或影響時,始為懲戒之對象。蓋學生之生活與行為有時橫跨校內外,或校內行為延伸至校外,或校外行為影響校內者恆有之。如學生之校外生活行為對學校教育有重大之影響。或在校內所準備而完成之校外偏差行為,則應依照學校有關規定加以懲戒,才能維護校園之安定。通常
學生之校外行為應委由司法體系與雙親來處理,其與學校教學生活有重大關係或影響者始例外的為學校懲戒之對象。學校對學生之校外行為應多給予關懷與指導,以免有雙重處分之結果,因此究應如何處理,宜視具體個案定之。
不管認不認同這樣的切割方式
至少學校是照著教育部的方針來處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