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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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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上法律課有講過一種是完全無責
他的案例是某甲開車上山途中有進香隊伍沿路燃放鞭炮
好死不死鞭炮剛好丟進他車裡爆炸害某甲嚇到猛踩踏板結果撞死人
這個某甲最後是完全沒有肇事責任的
責任在於燃放鞭炮的人
因為他創造了風險也實現了風險
以上這個是發生在台灣的真實案例
但在一般路上大都會有責任比例
看佔幾成
因為大家通常都會凹
譬如凹你燈光啦衣服啦停車位置啦車速啦等等有的沒的
我上次車禍對方一開始也是凹我衣服和燈光
但我的衣服明明是pi的雖然是深色系但後面根本一大條反光條(一件衣服四五千元日本製應當對安全頗重視)
後來凹我燈光
可是警察杯杯照相時特地把我腳踏車的燈光給照出來(前後包括閃燈)
最後就是凹我停車位置了
停車位置這點我真的是忘了
因為被車從後面A那麼大力人飛起來根本記不清是在哪裡被撞的
作筆錄的員警也很懶根本不想找路口監視器來看
再加上我的家人說警察講啥你就對好了不要跟別人爭執
所以停車位置我就隨便警察寫
到最後這也成為我要負擔肇責的地方
不然一般從後面撞大部分都後面的問題比較大
當然我也很感謝肇事者因為他並沒有棄我於不顧
所以最後講錢的時候我也是隨隨便便啦
也不想吃人夠夠
我覺得好來好去
能拿到錢比較重要
至於拿多少才符合心目中的合理價錢?
看我現在屁股還有後遺症
老實說拿再多我看也是治不好
所以算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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