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沒肇責的情況,沒肇責=沒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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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對方也有責任這是每一家保險公司的習慣,差只差在作法,有人可以做得很漂亮,有人就做得很不舒服,以下手法是常態-強調你也有過失,上法院法官只會判這麼多,打官司要很久才會拿到錢,過失傷害也不會坐牢(如果對方根本不在乎刑事前科,你也拿他沒沒皮條)..........
至於賠償金部份,醫藥費有單據強制險都會負責,
其他財損請收集單據
其他相關支出,交通費、營養費(如吃特殊食物)、看護費、工作損失,請紀錄起來,
精神撫慰金,請以每日500元作基礎計算,這部份如果超過10萬大概是拿不到,畢竟一般人的命蠻賤的。
如果沒有和解,或是和解時寫清楚,後遺症部份以後發生只要能夠舉證也可以再打官司求償。
身心障礙部份請直接問醫生,醫生說可以就可以,不行就不行,在這裡問沒有用,因為網友不是醫生沒辦法開證明給你。
最後還是一句話,台灣馬路如虎口,自己當心走,出車禍想要得到公理正義在台灣是很難的,退一步海闊天空,讓人一步省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