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0910940433
之前就有過了,一個警察在排解車禍值勤被撞死
居然不是因公殉職...好像是在雪隧還哪裡
基層的~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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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定義和賠償金額問題
公務人員撫卹法
引用:
第5條(因公死亡適用範圍及撫卹金給與標準)
因公死亡人員,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三、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六、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前項人員除依前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情形加給一次撫卹金:
一、第一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三、第四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五。
四、第五款及第六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但第六款人員因防(救)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因公死亡人員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第一款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以上未滿三十五年者,以三十五年計。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規定之因公死亡,係因公務人員本人之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依前條規定給卹。
第一項因公死亡情事之認定標準、審查機制及前項交通違規行為之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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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公務員因職務而死都叫做因公死亡, 但僅第一款冒險犯難或戰地死亡才有殉職一詞, 屬於加給50%的金額
郵差送信罹病死亡屬於第三款, 員警執勤發生意外為第二款, 皆屬於加給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