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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PCDVD 02梯
文章: 578
引用:
作者0910940433
之前就有過了,一個警察在排解車禍值勤被撞死

居然不是因公殉職...好像是在雪隧還哪裡

基層的~唉


名詞定義和賠償金額問題

公務人員撫卹法
引用:
第5條(因公死亡適用範圍及撫卹金給與標準)

  因公死亡人員,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三、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六、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前項人員除依前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情形加給一次撫卹金:
  一、第一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三、第四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五。
  四、第五款及第六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但第六款人員因防(救)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因公死亡人員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第一款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以上未滿三十五年者,以三十五年計。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規定之因公死亡,係因公務人員本人之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依前條規定給卹。
  第一項因公死亡情事之認定標準、審查機制及前項交通違規行為之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所有公務員因職務而死都叫做因公死亡, 但僅第一款冒險犯難或戰地死亡才有殉職一詞, 屬於加給50%的金額
郵差送信罹病死亡屬於第三款, 員警執勤發生意外為第二款, 皆屬於加給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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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請多指教~
舊 2015-04-02, 12:00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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