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人生開始
這串出現幾次188? 稍微看一下好唄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有人在速食店睡覺 是不是全都被員工不法侵害?
當然不是在店內殺人 不然提供場地的老闆就算不是共同正犯 至少也是幫助犯 哪還需要討論188?
除了職業殺手 有誰的職務是跟殺人有關的  若非利用執行職務(外觀上)之便 兇嫌如何取刀? 如何執行其殺人計劃? 去掉咖啡店下藥這一塊 兇嫌要如何誘殺兩位老人家? 老版只管咖啡品質? 那員工上下班要不要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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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認同二審法官的理點,不認同一審法官的見解?
我在問的是
未盡監督責任的問題(這個才是關鍵的重點),這是老闆要不要賠的重點
兩庭法官有不同看法
我是認為高院法官有點扯的兩個論點,員工看到閉目沒報知老闆,我舉速食店的例子是說明這一項,其他員工並沒有殺人,只是沒有發覺奇怪到要去告知老闆,這也能扯到沒有盡監督之責,會不會太遙遠?
以及老闆看到謝女外出回來後換了褲子沒加以追問
以上這兩點能成為未盡監督的理由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