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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n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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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51
引用:
作者MUS
我提到的就是如果警員僅以字面意義解釋, 他的確僅需處理車禍, 而無須載送考生前往考場.
如先前北市洲美快速道路10多輛車被垃圾車撞擊的車禍一樣, 一塞是兩小時汽車完全無法通行, 所以也不用考慮計程車等方案.
此時只有警用機車有辦法接送, 但到場處理的員警如果以市長"不再載送遲到考生"為由拒絕接送考生前往?
法條不明確, 就會造成每個警員現場的自我演繹, 這才是我問的, 不必提是指可載送還是警方不該援助. 你認為不用提, 警方就會幫, 我認為等執行了再說, 所以上一篇回文才會講"最後實行了再來看看是不是照本宣科吧".
現在看文還真的是只看自己想看的....




您到了最後打一個"最後實行了再來看看是不是照本宣科吧"的結論,來反打只看自己想看的這段?那您前面說的都是廢話嗎?

從一開始的點就是這規定針對的是濫用警力來援助一些無關緊要的狀況,結果一開始就認定沒有彈性,不夠人性的也是你們

,現在又說等實施後再來看,幾位在邏輯上的矛盾還真是令人大開眼界耶,是要來取悅大家的嗎?

那您達到效果了啦,因為柯文哲在新聞片段中很直接的挑明跑錯考場遲到的為何要警方載送,不能叫計程車嗎?

http://news.tvbs.com.tw/entry/573572


如果一開始就懂得這規定的重點及了解應該要實施後再來看的話,幾位前面就不需要勒勒長打那麼多篇所謂的特殊或意外狀況來強調彈性跟人性了。您文章之後的笑臉真的是很貼切啊。
舊 2015-04-01, 04:00 PM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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