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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5
文章: 25
引用:
作者MUS
我提到的就是如果警員僅以字面意義解釋, 他的確僅需處理車禍, 而無須載送考生前往考場.
如先前北市洲美快速道路10多輛車被垃圾車撞擊的車禍一樣, 一塞是兩小時汽車完全無法通行, 所以也不用考慮計程車等方案.
此時只有警用機車有辦法接送, 但到場處理的員警如果以市長"不再載送遲到考生"為由拒絕接送考生前往?
法條不明確, 就會造成每個警員現場的自我演繹, 這才是我問的, 不必提是指可載送還是警方不該援助. 你認為不用提, 警方就會幫, 我認為等執行了再說, 所以上一篇回文才會講"最後實行了再來看看是不是照本宣科吧".
現在看文還真的是只看自己想看的....


你要硬ㄠ到這個狀況誰都沒輒,排除交通狀況是警方的責任,排除後繼續前往試場是自己的責任

在車上的,受傷的送醫院,沒受傷的作筆錄,有什麼不對嗎?

前面我也說了,不可預料的事故,跟自己造成的問題是兩回事

你要硬搞成說要明文幫助考生前往考場,那到底是我們的問題還是法律的問題?
舊 2015-04-01, 03:35 PM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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