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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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人生開始
這個問題應該從立法精神來看
這條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可以向比較有資力的雇主(而非22K的員工)求償所特別訂定的法律
從消費者的角度而言 僱傭關係如何 是否善盡監督義務 既無從得知也沒有必要知道
只要從外觀上得知是因某員工之職務行為而受害即可
這時雇主的責任依學說不同 可分為無過失責任 中間責任(推定因果責任)
如果是前者 跟因果無關 也就沒有太遙遠的問題
採用後者 已經推定有因果關係了 是不是太遙遠 要由店主舉證
關於本案 其他暫且不表
有兩個老人在店內喝了店方提供的咖啡啤酒暈死過去 店方有沒有善盡醫療照顧責任?
還是任由店員拖到店外去?
姑且不論一個女店員攙扶兩位意識不清的老人步行回家合不合理
店方有沒有確認兩位老人最後安全無虞?
真的 完全沒有責任? 避無可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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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沒有錯,就是這樣
另外也可以參考一下,無義務者之遺棄罪,違背義務之遺棄罪這兩個法條。
再去想想店主對這件事到底有沒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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