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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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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GB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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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人生開始
這個問題應該從立法精神來看
這條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可以向比較有資力的雇主(而非22K的員工)求償所特別訂定的法律
從消費者的角度而言 僱傭關係如何 是否善盡監督義務 既無從得知也沒有必要知道
只要從外觀上得知是因某員工之職務行為而受害即可

這時雇主的責任依學說不同 可分為無過失責任 中間責任(推定因果責任)
如果是前者 跟因果無關 也就沒有太遙遠的問題
採用後者 已經推定有因果關係了 是不是太遙遠 要由店主舉證

關於本案 其他暫且不表
有兩個老人在店內喝了店方提供的咖啡啤酒暈死過去 店方有沒有善盡醫療照顧責任?
還是任由店員拖到店外去?
姑且不論一個女店員攙扶兩位意識不清的老人步行回家合不合理
店方有沒有確認兩位老人最後安全無虞?

真的 完全沒有責任? 避無可避?



是的,沒有錯,就是這樣

另外也可以參考一下,無義務者之遺棄罪,違背義務之遺棄罪這兩個法條。

再去想想店主對這件事到底有沒有責任?
舊 2015-04-01, 03:32 P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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