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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n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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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51
引用:
作者MUS
實際上你提的問題前面有提到, 是載送考生回家取藥物, 不是載送考生去醫院.
至於車禍不必提的意思, 是指可在載送範圍還是警方不該援助?

疾的定義本就無法明定, 即便是專跑急救的救護車, 也無法明定哪些病症需要搭乘救護車, 台北市消防局/衛生局都只敢說"緊急醫療狀況".
我所謂殘疾車禍的定義就是在於臨時出現的人力不可抗因素, 也就是排除遲到或跑錯場的人.
藉由警方有權優先開道來幫助少數人, 這是必要的救助, 不是"對一般民眾"的冗餘服務.
老實說, 按照各位的定義而言, 其實這個政策訂得很好不須額外制定意外處置辦法, 那也就不必多置喙了, 最後實行了再來看看是不是照本宣科吧.



車禍就不必提的意思前面解釋的很清楚,那種狀況我相信現場處理的員警就會幫忙。啊我是很好奇需要說明幾次,現在看文只看自己想看的是不是一種常態了?

既然疾無法明定,那沒被納入不就很正常?以正常邏輯來說重大疾病的話考生應該無法考試了,那到底有哪些小疾會影響考生到考場?而這些小疾是否無法自行無
法避免?而您們認為的所謂明定的定義又是什麼?該怎麼明定?還是廣義的把疾給納入,這樣妥當嗎?

我猜幾位根本不懂大多數人對這條"規定"的看法,正常人應該都知道此條訂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警力被無關緊要的鳥事濫用,但卻一直有人要將它擴大解釋。

一種心態是自己試著解決,真不行再尋求援助,另一種是先尋求援助,真尋不到再自己想辦法解決,這只是凸顯各自的處世之道,反正果業都得自己承擔。
舊 2015-04-01, 12:56 PM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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