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US
實際上你提的問題前面有提到, 是載送考生回家取藥物, 不是載送考生去醫院.
至於車禍不必提的意思, 是指可在載送範圍還是警方不該援助?
疾的定義本就無法明定, 即便是專跑急救的救護車, 也無法明定哪些病症需要搭乘救護車, 台北市消防局/衛生局都只敢說"緊急醫療狀況".
我所謂殘疾車禍的定義就是在於臨時出現的人力不可抗因素, 也就是排除遲到或跑錯場的人.
藉由警方有權優先開道來幫助少數人, 這是必要的救助, 不是"對一般民眾"的冗餘服務.
老實說, 按照各位的定義而言, 其實這個政策訂得很好不須額外制定意外處置辦法, 那也就不必多置喙了, 最後實行了再來看看是不是照本宣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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