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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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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2
沒看到判決書無法確定法官究竟怎麼用什麼理由
但民188這樣解釋已經過頭了吧
雖然呂男是董事也有雇用決策權
但是法律上雇用謝女的應該是媽媽嘴企業有限公司而非呂男
雖然現在無良主管/老闆很多
可是這樣擴張解釋也不對吧.....
引用:
作者aerocat
法官沒判錯,大家不要再批了,民188都寫那麼清楚了,是保障受害者。


民法第188條《僱用人之侵權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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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5-04-01, 10:20 A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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